北京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具体救助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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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健康保健与卫生经济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于保荣
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单祺雯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与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医疗救助惠民措施。其中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住院救助支付比例由80%提升至85%,全年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6万元。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有三重体系。第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以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是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第三是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北京此举是不断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基本制度综合保障体系的切实行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健康保健与卫生经济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于保荣在接受“环球时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进医保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人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一定是大势所趋。”
意见指出,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以及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同时对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予以同等救助,实现本市户籍人员全覆盖。
专家介绍,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第二类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不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意见提出,对于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社会救助对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将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实施意见中,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经外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救助。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存在一定差距,今后可以逐步推进,考虑统一待遇。”于保荣表示,比如将医疗救助制度并入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去,当个人自付达到一定标准时即封顶,剩下的费用由医保托底。此外,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医保待遇上对人群收入有所划分。针对贫困人群,可以逐步降低或减免其缴纳的医保费用;针对可能因病致贫的人群,限定其个人自付封顶线。“为保证相对公平,从国际经验来说,个人自付的封顶线要看收入。收入高的人群,个人自付封顶线可适当高一点,收入低的则低一些。鉴于社会贫富差距,需要考虑这些因素。总之,未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要逐步向着简化、便捷、高效不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