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头条:中国红牛: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并不具有既判力或执行力 将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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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郑俊婷)持续多年的“红牛商标权之争”日前又有新进展。针对黑龙江高院一审判决书((2017)黑民初12号)做出的“中国红牛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赔偿天丝公司1亿元。”的判决,中国红牛官方公众号4月25日下午发布声明称,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与其他一审判决一样,并非生效判决,并不具有既判力或执行力。相关当事人将依法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全文如下:
一、2016年起,泰国天丝在多地发起对中国红牛及产业链合作伙伴的诉讼。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与其他一审判决一样,并非生效判决,并不具有既判力或执行力。相关当事人将依法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50年协议书》明确约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内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该权利必然包含商标使用权,否则《50年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及各方的商业安排将无法实现。
三、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泰国天丝无权在中国境内经营红牛饮料,其既无权亦无必要性在中国境内使用红牛商标。泰国天丝囤积商标、恶意起诉中国红牛及关联公司,是掩盖其以滥诉为手段达到撕毁《50年协议书》、攫取中国红牛市场的目的。
四、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是在中国唯一有权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合法主体。商标所有权为该协议签订时的重要目的,且为中国红牛多年来正常进行商业运营的基础,并非如上述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所认为的与《50年协议书》无关。中国红牛对红牛商标的使用时间也早于泰国天丝完成商标注册(1996年10月)及双方签订的任何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因此,中国红牛在《50年协议书》约定时间范围内始终享有红牛商标所有权,且与泰国天丝授权许可无关。
五、泰国天丝在各个侵权诉讼案件中多番否认签订过《50年协议书》与该协议真实性,实为在违约行为基础上,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滥诉为手段侵犯中国红牛及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红牛坚信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将最终依法公正裁判。在此之前,中国红牛将基于重诚信守承诺的商业准则,用法律武器捍卫中国红牛及上下游产业几百万就业人员和几十万经销商、数以亿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声明强调,中国红牛生产销售一切正常。